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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金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办法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 金华市人民政府的金华简介
- 政府政务公开的规定
- 浙江金华附近有机场吗
- 金华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
Q1:金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活动,提高立法效率,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包括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起草、审查以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制定政府规章,包括政府规章的立项、调研、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以及修改、废止等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可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政府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五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适应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解决实际问题。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立法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申报、送审稿起草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草案、组织实施立法计划以及审查和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等工作。第七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立项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分为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审议项目是指草案基本成熟,年内可以公布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草案中的主要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争取年内公布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需要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每件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以及报送市政府审议的时间等内容。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申报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提交的立法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立法项目申报表和调研论证报告。立法项目调研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等内容。申报审议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建议稿文本及其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制定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措施建议等内容。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立法项目和公开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与申报立法项目的政府部门(单位)和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沟通协商。
对申报的立法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主要围绕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制定的必要性及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开展。第十一条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立法权限;
(二)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
(三)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合法、合理、可行。
申报的立法项目或者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已列入全国或者本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明确的解决措施的;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超越本市立法权限的;
(五)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的;
(六)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七)其他不适宜通过立法解决的事项。
Q2: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本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本市其他县(市)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需对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进行调整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二、将第八条予以删除。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网点应当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在本行政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烟花爆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二)在核准的地点以外销售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燃放本行政区域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将第二十二条予以删除。
此外,对相关条款的文字表述和条文序号作了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Q3:金华市人民政府的金华简介
金华市,浙江省第四大城市(金华—义乌都市区的行政教育中心),简称金,古称婺州,位于浙江省中部,属于浙江省辖地级市,邮政编码为321000。自秦王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2)建县至今,已有2200多年的历史。因其“地处金星与婺女两星争华之处”得名金华。东邻台州,南毗丽水,西连衢州,北接绍兴、杭州,下辖婺城区、金东区,代管义乌市、东阳市、兰溪市、永康市,以及浦江县、磐安县和武义县,南北跨度129 公里,东西跨度151 公里,面积10941平方公里,人口550万。金华为著名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明太祖赞誉为浙江之心。金华是浙江省中西部中心城市,浙江规划发展的第四大都市区,是浙江省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传媒、物流、通信和金融副中心之一,长三角南翼重要城市。
金华历史悠久,风景秀丽,人文风雅,连续三届被评为 “中国十佳宜居城市”,并获得了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全国卫生城市、中国十佳宜游城市、中国最安全城市之一、全国双拥模范城、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十佳和谐城市等称号。联合国人居署又给市区康居工程建设颁发了“HBA·中国范例贡献优秀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2013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列金华市为第一批智慧城市试点。
Q4:政府政务公开的规定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金华市委、
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省委办〔1998〕53号1998年12月4日)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领导同志意见,现将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学习参照,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负有管理党、国家和社会事务职能的组织将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以保证公民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和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适用本规定。基层村委会、居委会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实施政务公开的原则
(一)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三)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
(四)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公开的范围是政务权力运行所涉及的范围。责任部门为实施公开的主体。
实施政务公开制度的各部门应结合实际,确定公开的事项以及办事依据、程序、手续、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充实、完善。
公开的重点事项是:
(一)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
(二)年度重点工作、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三)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1.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招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以及户口“农转非”等;
2.各类证、照办理程序及群众关注的结果;
3.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和审批,招标投标,工程预决算审核情况;
4.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拆迁安置和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费收支情况;
5.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没款(物)、捐赠款(物)、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扶贫、赈灾、救济款(物)及各类彩票的发行情况;
6.公务出国(境)情况;
7.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和审批,计划外生育的处理情况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情况;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和通过合法集资所举办的重大项目、代办业务的收支情况,农产品合同定购,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收费情况;
9.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群众关注的有关依据、程序、结果、收费标准等情况;
10.行政执法及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及群众关注的结果;
11.其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具体包括:会议费、差旅费、邮电费、业务接待费、车辆修理费、奖励费、医疗费、资产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专项大宗物品购置费,以及一些公益性的专项活动和大型活动经费,以及其他公款性质的帐户应该一律公开。
(五)其他应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
公开的形式要实用、简明,便于群众知情、参与、监督。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通过公告或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
财务收支情况,应通过公开栏的形式公开。财务公开栏应设在室外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方,旁边设置意见箱。
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在办公地点、办事大厅通过公开栏、公告或多媒体电脑等公开,也可以通过印发办事手册、资料公开。
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的部门和单位应将承诺制及违诺处罚结果,通过公开栏及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
部门重要事项的决策情况和涉及内部管理的事项,在本部门的公开栏上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求
公开时间在各部门政务公开制度内容中已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执行。
财务公开每月一次,每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应于次月15日前公布。专项支出应及时公开,凡财政拨款、公费支付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所涉及的事项,应及时公开。
重要事项,特别是对若办理失当便难以纠正的事项,应实行预公开。
第八条 监督与考核
各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相互监督,来保证公开的有效性。要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须按民主推选程序产生,分管财务的领导和具体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成为该小组成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结合述职、评议,每年在适当范围内向干部、职工报告实施本规定的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并把政务公开工作列为本部门工作必须考核的范围。
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对下级实施本规定的工作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检查和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动态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加强社会监督。市“两公开一监督”办公室应采取邀请和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专项视察、检查、评议。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或通过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研究,并公开和反馈处理结果。
新闻单位应加强对实施本规定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并充分发挥“市民援助中心”的作用。
对该公开不公开的,或搞半公开、假公开的,一经查出,按隶属关系,由上一级部门负责对此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多次批评教育不改,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做到及时部署,定期检查,认真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金华市纪委、金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Q5:浙江金华附近有机场吗
离浙江金最近的机场是“义乌机场”。金华义乌机场距离金华市区50公里,离义乌市区10公里左右,是浙江中西部地区最大的航空港,有飞往上海、北京、广州、海口、南昌、汕头、武汉、厦门、福州等地的班机。义乌机场地址是义乌市民航路201号,有机场公交专线:800路公交车。
由金华市政府驱车赶往义乌机场,全程约59公里,预计花费时间56分钟。
扩展资料
义乌机场(IATA:YIW;ICAO:ZSYW)1970年建立,位于中国浙江义乌,是一座军民合用机场。义乌机场距义乌市中心5.5公里,是华东地区首座县级民航机场,浙江中西部地区最繁忙的航空港,2012年1月6日义乌机场国际航站楼工程项目正式启动,计划于2013年10月正式投入使用。
义乌机场距义乌市中心5.5公里,是浙江省中西部地区最大的航空港,可起降 md-82、b-737、a-320等大中型客机;建有可同时停放3架大飞机、2架小飞机停机位5个;国内候机厅能满足500人同时候机;配备有现代化的仪表着陆系统、气象预报系统、通讯导航系统和进口全套夜航灯光系统,具备了复杂天气的起降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义乌机场
Q6:金华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具体行政管理事权,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或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为实施某一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所作的具体规定,称“实施细则”。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
(四)与本市实际相结合,具有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要具体可操作,文字要通俗、简约、明确。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有关工作。第二章 计划编制第二章 计划编制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两部分,分别划分为一类计划和二类计划。条件成熟的项目,列入一类计划;条件尚未成熟,需要调查研究和论证的项目,列入二类计划。立法计划先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建议内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名称、制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主要内容、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建议进行统筹研究,综合协调,拟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审议的法规草案计划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工作计划下达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立法计划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三章 起草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比较重要的或涉及部门较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起草;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或者机构参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学者或者机构起草。
起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小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起草工作。第九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广泛收集有关资料,深入调查研究,紧密结合实际。条款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和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力求意见一致;经充分协调仍有分歧的,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报送审查时说明情况。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有关专家、学者、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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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活动,提高立法效率,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包括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起草、审查以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制定政府规章,包括政府规章的立项、调研、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以及修改、废止等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可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政府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五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适应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解决实际问题。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立法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申报、送审稿起草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草案、组织实施立法计划以及审查和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等工作。第七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立项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分为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审议项目是指草案基本成熟,年内可以公布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草案中的主要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争取年内公布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需要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每件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以及报送市政府审议的时间等内容。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申报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提交的立法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立法项目申报表和调研论证报告。立法项目调研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等内容。申报审议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建议稿文本及其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制定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措施建议等内容。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立法项目和公开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与申报立法项目的政府部门(单位)和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沟通协商。
对申报的立法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主要围绕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制定的必要性及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开展。第十一条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立法权限;
(二)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
(三)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合法、合理、可行。
申报的立法项目或者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已列入全国或者本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明确的解决措施的;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超越本市立法权限的;
(五)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的;
(六)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七)其他不适宜通过立法解决的事项。
Q2: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本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本市其他县(市)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需对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进行调整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二、将第八条予以删除。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网点应当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在本行政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烟花爆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二)在核准的地点以外销售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燃放本行政区域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将第二十二条予以删除。
此外,对相关条款的文字表述和条文序号作了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Q3:金华市人民政府的金华简介
金华市,浙江省第四大城市(金华—义乌都市区的行政教育中心),简称金,古称婺州,位于浙江省中部,属于浙江省辖地级市,邮政编码为321000。自秦王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2)建县至今,已有2200多年的历史。因其“地处金星与婺女两星争华之处”得名金华。东邻台州,南毗丽水,西连衢州,北接绍兴、杭州,下辖婺城区、金东区,代管义乌市、东阳市、兰溪市、永康市,以及浦江县、磐安县和武义县,南北跨度129 公里,东西跨度151 公里,面积10941平方公里,人口550万。金华为著名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明太祖赞誉为浙江之心。金华是浙江省中西部中心城市,浙江规划发展的第四大都市区,是浙江省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传媒、物流、通信和金融副中心之一,长三角南翼重要城市。
金华历史悠久,风景秀丽,人文风雅,连续三届被评为 “中国十佳宜居城市”,并获得了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全国卫生城市、中国十佳宜游城市、中国最安全城市之一、全国双拥模范城、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十佳和谐城市等称号。联合国人居署又给市区康居工程建设颁发了“HBA·中国范例贡献优秀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2013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列金华市为第一批智慧城市试点。
Q4:政府政务公开的规定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金华市委、
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省委办〔1998〕53号1998年12月4日)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领导同志意见,现将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学习参照,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负有管理党、国家和社会事务职能的组织将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以保证公民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和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适用本规定。基层村委会、居委会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实施政务公开的原则
(一)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三)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
(四)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公开的范围是政务权力运行所涉及的范围。责任部门为实施公开的主体。
实施政务公开制度的各部门应结合实际,确定公开的事项以及办事依据、程序、手续、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充实、完善。
公开的重点事项是:
(一)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
(二)年度重点工作、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三)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1.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招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以及户口“农转非”等;
2.各类证、照办理程序及群众关注的结果;
3.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和审批,招标投标,工程预决算审核情况;
4.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拆迁安置和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费收支情况;
5.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没款(物)、捐赠款(物)、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扶贫、赈灾、救济款(物)及各类彩票的发行情况;
6.公务出国(境)情况;
7.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和审批,计划外生育的处理情况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情况;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和通过合法集资所举办的重大项目、代办业务的收支情况,农产品合同定购,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收费情况;
9.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群众关注的有关依据、程序、结果、收费标准等情况;
10.行政执法及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及群众关注的结果;
11.其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具体包括:会议费、差旅费、邮电费、业务接待费、车辆修理费、奖励费、医疗费、资产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专项大宗物品购置费,以及一些公益性的专项活动和大型活动经费,以及其他公款性质的帐户应该一律公开。
(五)其他应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
公开的形式要实用、简明,便于群众知情、参与、监督。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通过公告或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
财务收支情况,应通过公开栏的形式公开。财务公开栏应设在室外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方,旁边设置意见箱。
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在办公地点、办事大厅通过公开栏、公告或多媒体电脑等公开,也可以通过印发办事手册、资料公开。
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的部门和单位应将承诺制及违诺处罚结果,通过公开栏及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
部门重要事项的决策情况和涉及内部管理的事项,在本部门的公开栏上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求
公开时间在各部门政务公开制度内容中已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执行。
财务公开每月一次,每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应于次月15日前公布。专项支出应及时公开,凡财政拨款、公费支付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所涉及的事项,应及时公开。
重要事项,特别是对若办理失当便难以纠正的事项,应实行预公开。
第八条 监督与考核
各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相互监督,来保证公开的有效性。要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须按民主推选程序产生,分管财务的领导和具体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成为该小组成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结合述职、评议,每年在适当范围内向干部、职工报告实施本规定的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并把政务公开工作列为本部门工作必须考核的范围。
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对下级实施本规定的工作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检查和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动态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加强社会监督。市“两公开一监督”办公室应采取邀请和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专项视察、检查、评议。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或通过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研究,并公开和反馈处理结果。
新闻单位应加强对实施本规定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并充分发挥“市民援助中心”的作用。
对该公开不公开的,或搞半公开、假公开的,一经查出,按隶属关系,由上一级部门负责对此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多次批评教育不改,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做到及时部署,定期检查,认真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金华市纪委、金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Q5:浙江金华附近有机场吗
离浙江金最近的机场是“义乌机场”。金华义乌机场距离金华市区50公里,离义乌市区10公里左右,是浙江中西部地区最大的航空港,有飞往上海、北京、广州、海口、南昌、汕头、武汉、厦门、福州等地的班机。义乌机场地址是义乌市民航路201号,有机场公交专线:800路公交车。
由金华市政府驱车赶往义乌机场,全程约59公里,预计花费时间56分钟。
扩展资料
义乌机场(IATA:YIW;ICAO:ZSYW)1970年建立,位于中国浙江义乌,是一座军民合用机场。义乌机场距义乌市中心5.5公里,是华东地区首座县级民航机场,浙江中西部地区最繁忙的航空港,2012年1月6日义乌机场国际航站楼工程项目正式启动,计划于2013年10月正式投入使用。
义乌机场距义乌市中心5.5公里,是浙江省中西部地区最大的航空港,可起降 md-82、b-737、a-320等大中型客机;建有可同时停放3架大飞机、2架小飞机停机位5个;国内候机厅能满足500人同时候机;配备有现代化的仪表着陆系统、气象预报系统、通讯导航系统和进口全套夜航灯光系统,具备了复杂天气的起降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义乌机场
Q6:金华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具体行政管理事权,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或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为实施某一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所作的具体规定,称“实施细则”。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
(四)与本市实际相结合,具有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要具体可操作,文字要通俗、简约、明确。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有关工作。第二章 计划编制第二章 计划编制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两部分,分别划分为一类计划和二类计划。条件成熟的项目,列入一类计划;条件尚未成熟,需要调查研究和论证的项目,列入二类计划。立法计划先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建议内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名称、制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主要内容、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建议进行统筹研究,综合协调,拟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审议的法规草案计划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工作计划下达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立法计划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三章 起草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比较重要的或涉及部门较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起草;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或者机构参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学者或者机构起草。
起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小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起草工作。第九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广泛收集有关资料,深入调查研究,紧密结合实际。条款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和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力求意见一致;经充分协调仍有分歧的,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报送审查时说明情况。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有关专家、学者、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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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金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办法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 金华市人民政府的金华简介
- 政府政务公开的规定
- 浙江金华附近有机场吗
- 金华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
Q1:金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活动,提高立法效率,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包括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起草、审查以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制定政府规章,包括政府规章的立项、调研、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以及修改、废止等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可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政府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五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适应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解决实际问题。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立法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申报、送审稿起草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草案、组织实施立法计划以及审查和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等工作。第七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立项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分为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审议项目是指草案基本成熟,年内可以公布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草案中的主要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争取年内公布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需要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每件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以及报送市政府审议的时间等内容。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申报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提交的立法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立法项目申报表和调研论证报告。立法项目调研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等内容。申报审议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建议稿文本及其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制定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措施建议等内容。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立法项目和公开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与申报立法项目的政府部门(单位)和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沟通协商。
对申报的立法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主要围绕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制定的必要性及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开展。第十一条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立法权限;
(二)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
(三)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合法、合理、可行。
申报的立法项目或者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已列入全国或者本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明确的解决措施的;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超越本市立法权限的;
(五)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的;
(六)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七)其他不适宜通过立法解决的事项。
Q2: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本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本市其他县(市)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需对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进行调整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二、将第八条予以删除。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网点应当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在本行政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烟花爆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二)在核准的地点以外销售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燃放本行政区域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将第二十二条予以删除。
此外,对相关条款的文字表述和条文序号作了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Q3:金华市人民政府的金华简介
金华市,浙江省第四大城市(金华—义乌都市区的行政教育中心),简称金,古称婺州,位于浙江省中部,属于浙江省辖地级市,邮政编码为321000。自秦王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2)建县至今,已有2200多年的历史。因其“地处金星与婺女两星争华之处”得名金华。东邻台州,南毗丽水,西连衢州,北接绍兴、杭州,下辖婺城区、金东区,代管义乌市、东阳市、兰溪市、永康市,以及浦江县、磐安县和武义县,南北跨度129 公里,东西跨度151 公里,面积10941平方公里,人口550万。金华为著名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明太祖赞誉为浙江之心。金华是浙江省中西部中心城市,浙江规划发展的第四大都市区,是浙江省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传媒、物流、通信和金融副中心之一,长三角南翼重要城市。
金华历史悠久,风景秀丽,人文风雅,连续三届被评为 “中国十佳宜居城市”,并获得了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全国卫生城市、中国十佳宜游城市、中国最安全城市之一、全国双拥模范城、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十佳和谐城市等称号。联合国人居署又给市区康居工程建设颁发了“HBA·中国范例贡献优秀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2013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列金华市为第一批智慧城市试点。
Q4:政府政务公开的规定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金华市委、
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省委办〔1998〕53号1998年12月4日)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领导同志意见,现将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学习参照,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负有管理党、国家和社会事务职能的组织将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以保证公民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和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适用本规定。基层村委会、居委会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实施政务公开的原则
(一)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三)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
(四)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公开的范围是政务权力运行所涉及的范围。责任部门为实施公开的主体。
实施政务公开制度的各部门应结合实际,确定公开的事项以及办事依据、程序、手续、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充实、完善。
公开的重点事项是:
(一)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
(二)年度重点工作、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三)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1.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招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以及户口“农转非”等;
2.各类证、照办理程序及群众关注的结果;
3.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和审批,招标投标,工程预决算审核情况;
4.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拆迁安置和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费收支情况;
5.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没款(物)、捐赠款(物)、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扶贫、赈灾、救济款(物)及各类彩票的发行情况;
6.公务出国(境)情况;
7.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和审批,计划外生育的处理情况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情况;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和通过合法集资所举办的重大项目、代办业务的收支情况,农产品合同定购,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收费情况;
9.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群众关注的有关依据、程序、结果、收费标准等情况;
10.行政执法及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及群众关注的结果;
11.其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具体包括:会议费、差旅费、邮电费、业务接待费、车辆修理费、奖励费、医疗费、资产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专项大宗物品购置费,以及一些公益性的专项活动和大型活动经费,以及其他公款性质的帐户应该一律公开。
(五)其他应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
公开的形式要实用、简明,便于群众知情、参与、监督。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通过公告或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
财务收支情况,应通过公开栏的形式公开。财务公开栏应设在室外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方,旁边设置意见箱。
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在办公地点、办事大厅通过公开栏、公告或多媒体电脑等公开,也可以通过印发办事手册、资料公开。
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的部门和单位应将承诺制及违诺处罚结果,通过公开栏及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
部门重要事项的决策情况和涉及内部管理的事项,在本部门的公开栏上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求
公开时间在各部门政务公开制度内容中已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执行。
财务公开每月一次,每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应于次月15日前公布。专项支出应及时公开,凡财政拨款、公费支付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所涉及的事项,应及时公开。
重要事项,特别是对若办理失当便难以纠正的事项,应实行预公开。
第八条 监督与考核
各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相互监督,来保证公开的有效性。要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须按民主推选程序产生,分管财务的领导和具体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成为该小组成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结合述职、评议,每年在适当范围内向干部、职工报告实施本规定的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并把政务公开工作列为本部门工作必须考核的范围。
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对下级实施本规定的工作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检查和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动态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加强社会监督。市“两公开一监督”办公室应采取邀请和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专项视察、检查、评议。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或通过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研究,并公开和反馈处理结果。
新闻单位应加强对实施本规定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并充分发挥“市民援助中心”的作用。
对该公开不公开的,或搞半公开、假公开的,一经查出,按隶属关系,由上一级部门负责对此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多次批评教育不改,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做到及时部署,定期检查,认真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金华市纪委、金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Q5:浙江金华附近有机场吗
离浙江金最近的机场是“义乌机场”。金华义乌机场距离金华市区50公里,离义乌市区10公里左右,是浙江中西部地区最大的航空港,有飞往上海、北京、广州、海口、南昌、汕头、武汉、厦门、福州等地的班机。义乌机场地址是义乌市民航路201号,有机场公交专线:800路公交车。
由金华市政府驱车赶往义乌机场,全程约59公里,预计花费时间56分钟。
扩展资料
义乌机场(IATA:YIW;ICAO:ZSYW)1970年建立,位于中国浙江义乌,是一座军民合用机场。义乌机场距义乌市中心5.5公里,是华东地区首座县级民航机场,浙江中西部地区最繁忙的航空港,2012年1月6日义乌机场国际航站楼工程项目正式启动,计划于2013年10月正式投入使用。
义乌机场距义乌市中心5.5公里,是浙江省中西部地区最大的航空港,可起降 md-82、b-737、a-320等大中型客机;建有可同时停放3架大飞机、2架小飞机停机位5个;国内候机厅能满足500人同时候机;配备有现代化的仪表着陆系统、气象预报系统、通讯导航系统和进口全套夜航灯光系统,具备了复杂天气的起降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义乌机场
Q6:金华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具体行政管理事权,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或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为实施某一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所作的具体规定,称“实施细则”。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
(四)与本市实际相结合,具有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要具体可操作,文字要通俗、简约、明确。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有关工作。第二章 计划编制第二章 计划编制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两部分,分别划分为一类计划和二类计划。条件成熟的项目,列入一类计划;条件尚未成熟,需要调查研究和论证的项目,列入二类计划。立法计划先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建议内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名称、制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主要内容、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建议进行统筹研究,综合协调,拟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审议的法规草案计划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工作计划下达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立法计划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三章 起草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比较重要的或涉及部门较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起草;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或者机构参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学者或者机构起草。
起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小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起草工作。第九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广泛收集有关资料,深入调查研究,紧密结合实际。条款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和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力求意见一致;经充分协调仍有分歧的,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报送审查时说明情况。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有关专家、学者、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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